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民初29号之三
原告:萍乡市圣峰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硖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5679096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子街道协力村兴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57893636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萍乡市圣峰填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萍乡市圣峰填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乡市圣峰填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5元,减半收取877.5元,由原告萍乡市圣峰填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林 果
代理书记员 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