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威电梯有限公司

西威电梯有限公司;江苏三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182民初1373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庭审。原告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10000元及自2025年2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之日。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7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产品订货及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电梯设备6台,并由原告为其安装,合同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23年11月24日,应被告要求双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变更后的合同价为64万元。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于2024年1月18日向被告交付6台电梯设备,电梯设备已安装完毕且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尚欠原告合同款10000元未支付。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对本案事实进行抗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 原告某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产品订货及安装合同》一份、《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及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六份。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相互佐证,证据链完整,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23年10月7日,原告某有限公司(供方)和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产品订货及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电梯型号、数量、价格为:1.载货电梯(无机房)5台,设备单价6.55万元,安装费3.45万元,小计50万元;2.乘客电梯(无机房错开门)1台,设备单价6.45万元,安装费3.55万元,小计10万元;付款方式:5.1在本合同双方签订之日起7天内,需方应支付合同设备总价30%给供方,计18万元直接汇入本合同指定的供方账户;5.2电梯货到工地当天,需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30%给供方,计18万元直接汇入本合同指定的供方账户;5.3电梯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7天内,需方应支付合同设备总价30%给供方,计18万元直接汇入本合同指定的供方账户;5.4电梯一年维保结束7天内,需方应支付合同总价剩余的10%给供方,计6万元直接汇入本合同指定的供方账户;需方不能依约付款,应按本合同总价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赔偿给供方。双方还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一份,该份协议明确变更发生费用4万元,变更后合同价为64万元,并备注1.增加此笔费用在约定合同付款方式第二笔款项中付清。2.主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质保金,合并至主合同付款方式第三笔款项中付清。还备注发货时间提前至12月15日到货,安装调试完成时间在12月30日,验收拿到检验报告时间在1月10日(有可能因为节假日和不可抗拒因素存在时间顺延)。 合同签订后,某有限公司向江苏某有限公司交付了6台电梯设备。2024年1月15日,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分别出具6份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确认电梯设备检验合格。 原告庭审时陈述被告仅支付合同款63万元,剩余1万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产品订货及安装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原告已向被告提供6台电梯设备且电梯均已验收合格,被告应按约向原告足额支付货款,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及自2025年2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