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6358号
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深圳炬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炬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5元,由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莎
二〇二一 年 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