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炬明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炬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4358号 原告: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16号双***1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深圳炬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桥头富桥第三工业区***信写字楼3楼半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炬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被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邹 晓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许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