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万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万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锡北有色金属制品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214执1003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万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1153922-1,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市锡北有色金属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204000036571,住,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锡澄路**/div> 投资人***。 无锡市万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公司)与无锡市锡北有色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锡北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锡北厂退还万里公司模具费1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锡北厂向万里公司支付违约金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5元(此款已由万里公司预交)由锡北厂负担(万里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65元由锡北厂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锡北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万里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156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锡北厂、***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锡北厂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土地登记,无对外投资。***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公积金存款,无房产登记。本院还至锡北长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锡北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执行,尚有14156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未申请对锡北厂进行财务审计,亦未提供锡北厂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万里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于2017年11月29日至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不能提供,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万里公司未按时到庭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91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孙 森 代理审判员  **和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华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