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91民初349号
原告:河北瑞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镇前大流村村东南8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达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成(被告父亲),男,195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
原告河北瑞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群公司)与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瑞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瑞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计2562.5元,由原告河北瑞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