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北瑞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91民初349号 原告:河北瑞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镇前大流村村东南8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达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成(被告父亲),男,195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 原告河北瑞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群公司)与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瑞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瑞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计2562.5元,由原告河北瑞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