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059号
原告苏州旺美鑫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尹丰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创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旺美鑫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创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旺美鑫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旺美鑫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7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合计3067元,由原告苏州旺美鑫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