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9民初1125号
原告:江苏创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60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江三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江三角(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创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工作原因,本案变更为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存在辱骂下属、打击报复以及拒绝配合生产计划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合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被告不存在原告诉状上所列明的辱骂下属、打击报复以及拒绝配合生产计划等行为,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单方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5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创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0个月工资154369.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的代通知费一个月工资15436.98元,2014年2月2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所有加班费被克扣拖欠的部分合计220803.65元,拖欠的2018年10月工资9500元、11月半个月工资4520元,按其实际工资足额补缴2014年2月21日至今恶意漏缴的社保费,立即停止强迫其无限制加班远超劳动法规定上限的违法行为,补发其2018年8月、9月、10月、11月工资单。2018年12月18日,仲裁委裁决创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000元、补足**2018年10月工资3800元、支付**11月份工资4520元,共计98320元,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创源公司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于2014年2月21日至创源公司工作,担任制造二部主管,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于2017年2月10日签订,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创源公司工作至2018年11月14日。2018年11月15日,创源公司向**发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告知**自2018年11月15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通知**在收到该通知三日内至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庭审中,双方确认**在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000元;双方认可仲裁裁决的创源公司应付**的2018年10月、11月的工资金额。
庭审中,被告**称不再向原告创源公司主张加班费以及代通金。
庭审中,原告创源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一、**、**于2018年12月7日分别向**、**、**、**所作的证人调查笔录。1、****称:其于2016年11月入职创源公司,当时是在生产处制造二部,**是主管,其入职两个月左右掌握了产品整形技能,**怕其受到公司高管重用,就给其安排能力以外的不合理的工作任务,再加上因其曾向**提出一些工作意见,**就认为其在冒犯他,就故意不给其安排加班;**经常在部门骂其,也骂部门的其他同事,骂的比较粗鲁,带有脏字,其就想离职,公司领导知道后就将其调到了制程部;公司年会活动,每人发了100***,其部门决定用这笔钱一起去吃饭,吃饭后多的钱被**收走了,这些钱应该是要分给员工的。2、****称:其是创源公司生产处制造二部的员工,于2014年10月入职,之前的主管是**,**对其有辱骂的行为,是带有脏字的,经常当着其他员工的面骂;**怕别人发展的好,嫉妒心非常强,会利用职权故意刁难,压着不让发展,其在2015年到2017年多次得到公司高管的奖励,**觉得其要威胁到他的地位,就对其打击报复,故意不分配其工作,再汇报给公司说其工作没有业绩,来陷害其;他们无法与**沟通,**不听的,他说话的语气像吵架一样;**安排员工加班区别对待,跟他关系走得近的员工就安排他们加班多一点,2017年末那段时间,**觉得其受到公司高管肯定,就故意不安排其加班;之前公司有一个意见箱,就有人投诉**转正时捞好处,要求员工请他吃饭;其所在部门人员的离职与**有关,这些人都是满机灵的、能力还可以的员工,但觉得自己受**压迫,就离职了。3、****称:其于2015年6月入职创源公司,当时的主管是**,**经常用带有侮辱性的语言辱骂他们;**笔记本坏了让其修理,其出于好意免费帮他修理,但没有修好,**就向其索要300元,说是其弄坏的,而且之后有近半年也没让其加班;**很难沟通,他一意孤行,听不进别人的话;他们转正、请假需要**审批;**一直在公司里在工作时间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建造师考试的书。4、****称:其于2014年11月入职创源公司,是公司的副总经理,也是**的直属领导,大概在2018年4月20日其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内容大概是举报关于**打击报复,要求下属请客吃饭的,后来公司进行调查,询问了**的一些同事,据调查,**利用职权刁难员工并且收受相应的好处,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对优秀员工无理指责和为难,故意不安排工作,再以他们没有工作业绩为由报给公司,迫使他们离职,使公司的人才严重流失,**还公然向员工索要300元钱,员工不给后对这个员工打击报复,在业务繁忙时区别对待,不安排这名员工加班,另外2018年4月,**明知道计划的交付时间,但拒绝配合生产,导致订单丢失,造成了公司的损害。在***审中,证人**、**、**、**出庭证实了上述情况。同时,**、****称公司在员工入职时会对员工就员工手册内容进行培训;**称其在职期间知道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是不记得是通过何种途径知道的;**另**当时**向其索要300元,其觉得委屈就没有给**,修坏电脑后的一段时间,**未安排其加班。二、员工手册复印件,其中第四章“辞退、辞职”规定:员工违反以下工作规则时,公司可不提前通知,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不提供补偿金:……16、制造谣言、恶意中伤、侮辱、诽谤、恐吓、威胁、危害上级或同事者。三、创源公司向创源公司工会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工会通知函及工会意见回执,载明:经调查,**任职制造二部主管期间存在以下违纪违法行为:1、滥用职权刁难优秀员工,造成优秀人才流失;2、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下属员工,并索要财物;3、工作过程中恶意中伤,侮辱同事;4、工作过程中拒绝配合生产计划,造成公司损失。鉴于上述事实情况,公司决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特此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该通知函上未注明时间,回证上有创源公司工会的盖章,并签有“同意”二字。被告**的质证意见为:1、对四份调查笔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目前上述四名证人是原告的在职员工,本身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其中**、**、**三人,也是被告以前的下属,被告作为公司的一个部门领导,在管理下属的时候从常理来讲,不可能每个员工都认为领导是好的或坏的,具有一定的主观偏向性,**的证言非常笼统,并没有具体说明不给他加班的时间区间以及辱骂的具体时间以及原因;**认为被告有辱骂过自己的行为,同样也没有说明具体的时间以及原因;**的证言可以看出,他认为被告向其索要钱财,金额为300元,但是同时可以从证言中看出索要300元是有原因的,是因为**帮助被告修理笔记本电脑,把被告的笔记本电脑弄坏了,而对被告的赔偿;从**的证言内容中可以看出被告向员工索要300元钱的事实,但是其认为是索要,而并不知晓其中的真实缘由,其中他也**道我们了解到今年4月份的时候,被告明明知道计划的交付时间,但拒绝配合生产导致了订单丢失造成公司损害,并没有相对应的事实予以佐证。2、对员工手册的真实性无法确定,被告并不知道员工手册的存在,且该员工手册是否通过民主程序被告不得而知,故是否能够直接引用员工手册的条款直接对被告进行处罚要求原告进一步举证。3、对解除劳动合同工会通知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首先从形式上看该公函没有相关的日期,被告有合理理由怀疑该公函是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之后补充的,从内容来看被告的违纪行为主要为滥用职权刁难优秀员工,造成优秀人才流失,原告是否有相关的评价制度,何为优秀员工;其次也没有相关的事实能证明被告的滥用职权的行为;关于其中的第二、三、四条没有相关的事实予以佐证,被告要求原告提供做出开除决定的事实依据的相关材料。
上述事实,由原告创源公司提交的仲裁裁决书、调查笔录、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工会通知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本院调取的仲裁卷宗,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第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对其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主张的理由客观存在并具有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首先,原告创源公司主张系依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但原告创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即被告**;其次,原告创源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以证实被告**存在辱骂下属等行为,即便证人所述属实,但原告创源公司在发送给被告**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并未明确告知解除的事由和依据,故本院认为原告创源公司系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被告**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水平,原告创源公司应支付被告**90000元(9000×5×2)。第二,因原、被告认可仲裁裁决确认的原告创源公司欠付被告**的2018年10月工资3800元、11月工资452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第三,因被告**表示不再向原告创源公司主张加班费以及代通金,且仲裁裁决亦未支持该两项诉请,被告**未就仲裁裁决起诉,故本院对此亦不予理涉。第四,关于被告**要求原告创源公司按实际工资足额补缴2014年2月21日至今恶意漏缴社保费、立即停止强迫被告无限制加班远超劳动法规定上限的违法行为、补发2018年8月、9月、10月、11月工资单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理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江苏创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18年10月工资3800元、11月工资4520元、经济赔偿金90000元,合计983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原告江苏创源电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创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凭证提交我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