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民初1372号
原告:山东华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成(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华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依法立案。现原告山东华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2220元,由原告山东华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车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