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执20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道办事处后***万归路南3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华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113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以(2020)鲁0113执2032号立案执行。
本院作出(2018)鲁0113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以下内容:“一、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山东华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29580元;二、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华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29580元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三、驳回山东华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2元,由***负担。”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反馈显示链接已查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函,查找被执行人***下落。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
截止2020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欠款本金1295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92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费1887元,被执行人亦未缴纳。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表示***现在确实无履行能力,疫情期间,既无法提供线索,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 岩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