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参加诉讼通知书
(2023)宁0181民初3323号
宁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忠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被告***、吴忠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你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吴忠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通知你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现将参加诉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通行证、护照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你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
联系人:***灵武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法官
联系电话:0951-40X****X181XXXX****
特此通知。
灵武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