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科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福州科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民特60号 申请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187号C座三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7182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福州科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福州科杰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江路33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4268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州科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州科杰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电公司称,被申请人科杰公司隐瞒了其向危地马拉项目发起人“***”提供后续性能验收和质保等技术服务的证据,致使仲裁对付款条件成就与否发生误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危地马拉JAGUAR2×150MW电站项目静态电子汽车衡供货和服务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价格包含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指导、应急工作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合同项下的设备在危地马拉发电厂运行验收时,被申请人需指派技术服务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指导、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测试实验和可靠性运行等服务,设备才能实现性能验收。因危地马拉项目具有唯一性,该项目设备具有专属性和定制性,而且涉案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服务也是专用于合同设备的。现被申请人仅通过申请人将合同设备交付至危地马拉项目现场,那么在申请人撤场后,“***”势必会联系或者通过第三方联系被申请人,向其购买技术服务、质保等后续服务,而根据双方《保密协议》的约定,被申请人就该项目下与任何第三方的合作都是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隐瞒了其向项目提供技术服务、性能验收及质保等方面的证据,导致仲裁委误判付款条件成就,从而做出了不公正的裁决。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郑州仲裁委做出的(2019)郑仲裁字第0495号裁决书;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科杰公司称,一、关于中电公司提出的现场技术服务问题,其在仲裁中已提出,且获得了仲裁庭的支持。该仲裁裁决书第3页第5行中,中电公司称,“科杰公司履行合同时并未提供本合同下相应的技术服务”,“应当从货款中扣除技术服务费1.92万元”。该仲裁裁决书第11页第9行明确,“仲裁庭认为,因科杰公司并未提供现场技术,故不应当获得技术服务费,应当从其货款中扣除1.92万元技术服务费,仲裁庭对中电公司的抗辩理由予以采纳”。仲裁裁决书中已将现场技术服务费从货款中扣除,中电公司再次提出明显没有任何意义。二、科杰公司没有听说过所谓的“***”,更没有与其有过任何联系,中电公司所谓的“***势必会联系或者通过第三方联系”纯属其主观想象、无中生有,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三、中电公司在科杰公司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0)豫01执1210号)期间未提起撤销申请,而在裁决书生效后临近六个月才提出本次的撤销申请,明显是在滥用诉权,故意浪费司法资源,违背了民事活动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科杰公司建议对其进行惩处以彰显法律的严肃和权威。 经审查查明:2020年8月19日,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郑仲裁字第0495号裁决:一、中电公司支付科杰公司货款30.5907元及利息(从2019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30.590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30.590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二、驳回科杰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三、驳回中电公司的仲裁反请求;四、本案本请求仲裁费16249元,由科杰公司承担3574.78元,中电公司承担12674.22元,反请求仲裁费5230元,由科杰公司承担。鉴于本请求仲裁费用已由科杰公司预交,中电公司应于履行上述第一项裁决时将其应承担的仲裁费一并支付给科杰公司;四、中电公司的上述义务,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预期未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9年4月26日郑州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科杰公司、中电公司互为被申请人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28日开庭审理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科杰公司提交如下证据:《危地马拉JAGUAR2×150MW电站项目静态电子汽车衡供货和服务合同》一份;汇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各一份。中电公司提交有《危地马拉JAGUAR2×150MW电站项目静态电子汽车衡供货和服务合同》一份,《JAGUAR设备/材料缺件、缺陷确认单》及情况说明,关于光改交货日期的传真机回复,货物发运通知单。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于仲裁裁决中就相关证据进行了详尽的评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中电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科杰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据本院审查,双方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同时,中电公司称其撤场后,“***”势必会联系或者通过第三方联系科杰公司,向其购买技术服务、质保等后续服务,仅仅是一种推测,没有证据证明科杰公司持有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而拒绝向仲裁庭提供。故中电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中电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