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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科杰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执12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州科杰电子衡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 福州科杰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与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049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州科杰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货款305907元及利息。因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福州科杰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18581.2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0年9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廉政监督卡,同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询,除极其少量零星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股票、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 2、2020年9月23日,通过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0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在10月10日来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时间来院。 4、因被执行人涉执行案件较多,2020年9月30日,本院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状况通知书,通知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称暂未发现财产线索,但仍在积极查找中。同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有关证据,可在收到此通知书后向本院书面申请律师调查令。 5、2020年10月9日,第二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询,除极其少量零星银行存款外,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股票、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 6、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将其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7、2020年10月26日,第三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询,除极其少量零星银行存款外,仍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股票、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 8、2020年10月30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询问其是否有财产线索提供,代理人称一直在积极查找,但暂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暂未申请律师调查令,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全部未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辛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