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5财保12号
申请人:福州威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下村后门里****(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46PXK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科杰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先施大厦日座****信用代码:91350105MA2XQALP8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福州威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州科杰电子衡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774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州威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州科杰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67748元。
案件申请费697.48元,由申请人福州威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林 群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