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1202号
原告:福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江路33号1#楼(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42683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圣城街5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90649340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福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美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福州***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州***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