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5民初4725号
原告:福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江路33号1#楼(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4268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隆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刘店镇独山村五道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MA4498HN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福州***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隆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 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