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吾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保亭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6民终27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吾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国兴街道办海南大厦裙楼海南数据谷海创空间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MA5T53XW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保亭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兴东路移动公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08845690B。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太平镇夏千七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四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和馥园(梦想家Ⅱ期)C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盘路34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海南吾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保亭分公司、***、福建四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9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发现上诉人海南吾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按期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递交缓、减或免交诉讼费用申请,而是在缴费期限届满后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南吾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逾期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32.33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