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汨罗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新东方特种环氧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汨罗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土地使用权登记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汨行初字第12号 原告汨罗市新东方特种环氧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特别授权。 被告汨罗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该局地籍股股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汨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汨罗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古培镇明月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汨罗市正言法律服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汨罗市古培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该镇司法所所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汨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东方特种环氧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汨罗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土地使用权登记违法一案中,原告认为该案的适格被告为汨罗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14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汨罗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东方特种环氧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撤回对被告汨罗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东方特种环氧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对被告汨罗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