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422民初1228号
原告:汨罗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城关镇高泉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路2号第一大道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汨罗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汨罗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260104.2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12008133900482850177保险金额为1000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汨罗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260104.2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严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