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81执异6号
异议人(案外人):汨罗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汨罗市湘汨路古培镇南环村明月片16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7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住岳阳楼区(现羁押于岳阳监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25日冻结***住房公积金33507元。案外人汨罗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冻结的公司原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金额29489元并将该款返还公司。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68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所欠原告***本金65万元及计算至2017年12月27日止的利息49000元;后段利息其中本金25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40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7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因***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冻结了***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已扣划33407元至执行款专户。2021年3月15日,异议人交通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以其公司为***垫缴了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个人应缴款部分,请求将***个人账户金额29489元解冻并将该款返还公司。
另查明,***,2016年7月入职异议人交通公司,系公司正式员工,到公司报道之后没有去公司上过班,公司也没有为其支付过工资。2016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交通公司在为公司其他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时一并为***办理了单位及个人应缴手续。2020年10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本院认为,异议人交通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解除冻结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金额29489元并将该款返还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对法院冻结的***个人账户内的资金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申请执行***案中,法院仅冻结了***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而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财产并无不当。在本次听证程序中,案外人交通公司虽然向本院提交了代被执行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等的相关证据,即使案外人与***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案外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权系普通债权,无优先于占有该笔款项的***的权利属性,不属于足以阻却执行的特殊债权,不可阻却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汨罗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巢 烨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