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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1444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告***,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告***,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浙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 原告***与被告***、***、浙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