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1444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告***,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告***,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浙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
原告***与被告***、***、浙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