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2010号
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义成门窗加工厂,住所地渔洋关镇钟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29MA4B2JH058。
经营者:***,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豪律师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82610765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义成门窗加工厂诉被告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义成门窗加工厂撤回对被告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
审判员 梅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