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4888号之一
原告: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69846697A。
法定代表人:曹铁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聚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府东街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739324783Y。
法定代表人:刘雨,董事长。
原告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运城市聚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1元、保全费1770元,均由原告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华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