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4888号之二
申请人: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69846697A。
法定代表人:曹铁生。
被申请人:运城市聚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府东街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739324783Y。
法定代表人:刘雨,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运城市聚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作出的(2020)冀1102民初4888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运城市聚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现申请人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运城市聚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运城市聚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华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