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203执异50号
案外人:***,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西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芙蓉北路77号佳兴大楼第七层A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百旺路23号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西通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通电梯公司)与被执行人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润置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执行查封的车位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韶关市武江区车位,是案外人2021年9月17日全名经纪人成交宝能公馆-商业-11幢A01-06共6个商铺,购买方在2021年9月25日已签约付款,总佣金为312272元。航润置业公司已付佣金100000元,未付佣金212272元。2022年12月5日,航润置业公司以车位抵款180000元。现因开发商被强制执行,以上车位被法院查封,查封案号为(2022)粤0203执2758号。为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位于韶关市武江区车位的查封。
案外人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以房抵款申请表、协议书及客户购买铺面的认购书等材料复印件。
本院查明,2023年2月22日,本院在执行西通电梯公司与航润置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粤0203民初275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韶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查封了航润置业公司名下位于韶关市武江区等20个车位。2023年7月5日,案外人***以本院查封执行的地下室-1层609、611、612号车位属于其已向被执行人航润置业公司抵款购买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上述车位的查封。案外人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以房抵款申请表、协议书及客户购买铺面的认购书等材料复印件,以证明案外人为房产经纪,其与航润置业公司2023年1月29日签订了一份因销售6个铺面,航润置业公司以XXX、XXX、XXX号3个车位抵偿拖欠其180000元佣金的以房抵款协议书。但之后双方未签订协议所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
本院认为,案外人***提交的以房抵款协议书和申请书,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中关于不动产能够排除执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情形,故其提出解除对韶关市武江区车位查封的异议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