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14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蓝天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222016137,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阜宁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蓝天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0)苏0923民初62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后,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2021年5月10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无银行存款;
3、2021年8月1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8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采取限制其高消费等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正坤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