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民初3030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宏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6809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96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蓝天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22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宏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蓝天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3月5日作出判决。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宏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裁定:撤销本院(2020)赣0982
2
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本院重审。2021年8月19日,本院重审立案后。2021年8月25日,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宏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案涉承揽合同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宏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以及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宏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9071元,减半收取953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宏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5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3
书记员***
1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民初3030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宏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6809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96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蓝天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22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宏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蓝天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3月5日作出判决。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宏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裁定:撤销本院(2020)赣0982
2
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本院重审。2021年8月19日,本院重审立案后。2021年8月25日,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宏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案涉承揽合同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宏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以及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宏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9071元,减半收取953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宏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5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3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