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3807号
原告:江苏蓝天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滤料产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蓝天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蓝天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蓝天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蓝天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浃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