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温瓯执民字第17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飞龙聚氨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诚信商厦**幢**室。组织机构代码:72526064-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市顺雄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金达路**号(**层)。组织机构代码:73153104-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飞龙聚氨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顺雄光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温州市顺雄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被本院(2017)浙0304破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温瓯执民字第174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飞龙聚氨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顺雄光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