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7民初4161号
原告:***,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温州飞龙聚氨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252606439,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新象街西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荣宇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9A0QX9X,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示范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温州飞龙聚氨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温州荣宇包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