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9897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博欣采莲湾小区2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228263310。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智慧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街道兴园路3237号数字产业大厦C1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05468271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与被告昆明市智慧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