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1840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博欣采莲湾小区2号楼。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3228263310。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春城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呈贡新城吴家营新昆洛路与新潭一号路交叉口新南亚风情园旁。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775544599X。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与被告云南春城财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