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9民初3561号 原告:***,女,1957年9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男,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12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228263310。 住所地:昆明滇池度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