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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某公司与莆田某某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304民初268号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某某中学,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与被告莆田某某中学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某某公司以与莆田某某中学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66元,减半收取计4433元,由福建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