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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321民初373号 原告: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二社72号。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村委会党支部副书记。 被告:***,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该县。 原告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曹万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