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执889号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9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04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09月05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321执8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藏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