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91民初988号
原告:***,男,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原告:***,女,199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江西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2元,应收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007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