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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赵某、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4民初801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与被告赵某、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家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2025年3月3日,因原告已收到案涉款项,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