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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赵某、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4民初216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赵某、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家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