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4民初809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湖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某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与被告赵某、湖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家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3日以该案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