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27财保4号
申请人:龙海,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农民,居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农民,居民身份证号:613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康市民荣事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4252。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龙海2019年5月28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市民荣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镇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业务用房综合楼项目未结工程款3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龙海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市民荣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镇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业务用房综合楼项目未结工程款3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即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
案件申请费2120.00元,由申请人龙海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定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