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兴科明珠小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87********。
申请执行人:罗金某,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生,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城关镇华国臻品。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66********。
被执行人:安康市民荣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兴安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907794252。
申请执行人***、罗金某与被执行人王三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20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一、向申请执行人返还175000元。二、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170元,执行费2525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在2021年2月3日前偿还85000元,在2021年2月28日前偿还5万元,在2021年7月30日前偿还4万元。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陕0902执21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小成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