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民荣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四川星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安康市民荣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9)陕0902执374号
四川星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安康市民荣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四川星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康市民荣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902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康市民荣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星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73117211.59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安康市民荣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偿还7311.59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902执37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22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