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26民初383号
原告:平利县新奥建材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
法定代表人:单虹,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林,陕西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市民荣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张慈美,系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利县新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民荣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属自愿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利县新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平利县新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怀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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