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海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2民初15477号 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D-2-4-2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疆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