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8民初4250号
原告:昆明雄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云铜康柏尔大厦A幢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1676870J。
法定代表人:刘永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禹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电子工业标准厂房A幢4楼40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2872332Q。
法定代表人:徐惠昆,职务:总经理。
原告昆明雄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禹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雄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该案诉讼过程中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告云南禹科实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雄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1.00元,减半收取490.50元,由原告昆明雄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波
审 判 员 余俊波
审 判 员 彭应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荣梅
书 记 员 李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