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同和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常熟市家盛模具厂与常州市同和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1179号之二 原告:常熟市家盛模具厂,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三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58687438。 投资人:***,总经理。 被告:常州市同和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东方东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571850654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常熟市家盛模具厂与被告常州市同和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常州市同和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现又撤回了管辖异议申请书,本院不再审查。原告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家盛模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常熟市家盛模具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