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与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824民初879号
原告: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威远镇文明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4686194128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邮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61328214J。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同心镇那柯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09892181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