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丹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渝0104执保245号 申请人:重庆丹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2幢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19W6W5Q。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申请人: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邮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61328214J。 法定代表人:***。 重庆丹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丹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37881.6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丹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7881.6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