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02民初292号
原告:朱某某,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影